原告黄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常德市X区某某碎石场,地址常德市X镇。
负责人傅某,男,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与被告常德市X区某某碎石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黄某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常德市X区某某碎石场给付碎石款15512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被告常德市X区某某碎石场向原告黄某购买了共计155120元的碎石,约定碎石运完后结帐付款,但被告至今未付款,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常德市X区某某碎石场所欠原告黄某碎石款155120元,被告常德市X区四通碎石场在2011年12月28日前,用常德市X区某某碎石场的碎石以每立方米30元的价格抵偿所欠原告黄某的碎石款155120元。
案件受理费3402元,减半收取1701元,由被告常德市X区某某碎石场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郑丹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陈某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