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某,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常德市X区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杨某,男,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2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莫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莫某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家庭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告莫某与被告杨某于2009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夫妻关系不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也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原告莫某在被告杨某处的嫁妆有创维电视机一台、冰箱一台、音响一套、影碟机一台、棉被四床、毛毯一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莫某与被告杨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原告莫某在被告杨某处的嫁妆,创维电视机一台、冰箱一台、音响一套、影碟机一台、棉被四床、毛毯一床归原告莫某所有;
三、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务归各自偿还。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莫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郑丹
二O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陈某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