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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章某与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原告章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略),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义礼,益阳市X区大通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龚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略),住(略)。

原告章某与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桂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2月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龚某。因双方性格不合,现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章某要求与被告龚某离婚,被告龚某同意离婚。

二、原告章某与被告龚某的共同财产概归被告龚某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章某愿意全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谢桂芳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李创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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