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智武,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栓众,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齐某某、胡某某与被上诉人陶某某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被上诉人陶某某于2010年4月27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野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2010)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齐某某、胡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齐某某、胡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智武和被上诉人陶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郭栓众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野县人民法院(2010)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上诉人齐某某、胡某某。
审判长许金坡
审判员王邦跃
审判员李舸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徐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