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诺爱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德华,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上海诺爱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爱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某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焦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作出(2011)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诺爱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德华、被申请人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0)焦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武陟县人民法院(2008)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柳涛
审判员徐世魁
代理审判员毕蕾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