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章某(又名章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何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章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5月31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2011)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1年9月2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义务。本次恢复执行后,在本院的主持下被执行人李某与申请执行人何某达成和解执行协议,被执行人李某支付申请执行人何某本息共计58000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并同意终结执行本案,本院依法收取被执行人执行费2000元,罚款2000元,本院免除了两被执行人的部分罚款,该案全某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启明
代理审判员黄金来
代理审判员胡康松
二0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曹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三十四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