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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何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章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韶山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章某(又名章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何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章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5月31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2011)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1年9月2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义务。本次恢复执行后,在本院的主持下被执行人李某与申请执行人何某达成和解执行协议,被执行人李某支付申请执行人何某本息共计58000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并同意终结执行本案,本院依法收取被执行人执行费2000元,罚款2000元,本院免除了两被执行人的部分罚款,该案全某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启明

代理审判员黄金来

代理审判员胡康松

二0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曹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三十四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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