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韶山市人。
被执行人伍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申请执行人刘某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28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1)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1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经过做工作,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执行5000元,本案全某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韶山市人民法院(2011)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到期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启明
代理审判员黄金来
代理审判员胡康松
二0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曹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三十四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