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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某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韶山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韶山市人。

被执行人伍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申请执行人刘某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28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1)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1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经过做工作,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执行5000元,本案全某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韶山市人民法院(2011)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到期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启明

代理审判员黄金来

代理审判员胡康松

二0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曹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三十四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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