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略),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克军,益阳市X区大通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曾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略),住(略)。
原告李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3月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李某心。婚后,双方感情不和。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现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婚生女李某心由原告抚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曾某离婚,被告曾某同意离婚。
二、婚生女李某心由原告李某抚养,原告李某自愿承担全某的抚养费。婚生女李某心随原告李某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曾某有探望的权利,原告李某有协助探望的义务。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李某愿意全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傅杨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