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x&Co.KG),住所地德国沃尔达奇塔尔D-x,魏因哈尔德14-18(x-18,D-x,x)。
授权经理马丁亨格尔(x)及乌尔里希苏希(x)。
委托代理人左某某,男,慧鱼(太仓)建筑锚栓有限公司职员,住(略)-X室。
被告沈阳黎东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
被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霄云里X号。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
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原告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诉被告沈阳黎东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减半收取四千四百元,由原告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饶亚东
审判员刘某文
代理审判员江建中
二O一O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