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吴某,女,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1年9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周某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蒋某起诉,要求与被告吴某离婚,婚生女儿蒋某由原告抚养,不要被告吴某负担子女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蒋某与被告吴某2007年11月自由相识恋爱,2008年8月1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蒋某。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添置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被告吴某的婚前嫁妆为白金项链一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蒋某与被告吴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蒋某由原告蒋某抚养并随其生活,被告吴某不承担子女抚养费;
三、被告吴某的婚前嫁妆白金项链一条自愿赠予蒋某。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某军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陈某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