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留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留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留坝县人,大专文化,留坝县农机安全某理站工作人员,住(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1年11月30日被留坝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留坝县人民检察院以留检刑诉字[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1年11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留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张皓、检察员冯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留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4年5月至2006年3月,被告人李某在留坝县农机安全某理站办理农业机械号牌、证件工作中,为了本单位利益,未严格审查车购税,违规为未缴纳车购税的农用运输车、运输型拖拉机(变型拖拉机)等类型的机动车336辆办理了入户登记,造成国家税款(略).67元流失。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xx、朱xx、郑xx、付x、门xx、周x、田xx、罗x、雷x、李xx、张xx、张x、李xx、蔡xx、谭xx等证人证言,书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据此,留坝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犯滥用职权罪,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辩称,在办理农业机械号牌、证件的工作中未审查车购税,都是领导的安排,造成国家损失的主要责任不在自己。错误已经犯了,通过这几年的学习,我做出检讨,请法庭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自2004年5月至2006年3月间,利用在留坝县农机安全某理站具体办理农业机械号牌、证件工作的便利条件,违反国家车购税规定,违规为未缴纳车购税的农用运输车、运输型拖拉机(变型拖拉机)等类型的机动车336辆办理了入户登记,造成国家税款(略).67元流失。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实了其2004年5月至2006年3月,审查申请人的入户登记材料时,没有审查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的事实。
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了留坝县农机安全某理站办理农业机械号牌、证件工作中,为了本单位利益,未严格审查车购税,违规办理入户登记的事实。
证人门xx的证言,说明了留坝县农业机械管理站的主要业务及收支情况。
证人付某证言,说明了在办理新农用车入户登记的程序及在2005年之前未审查过车购税凭证的事实。
证人周某乙证言,证实了留坝县农业机械管理站的主要业务、农机入户登记需要审查的材料及收取费用的情况。
证人田xx、罗x、雷x、李xx、张xx、张x、李xx、蔡xx、谭xx的证言,证实了在留坝县农机管理站办理农用车入户登记手续未审查车购税也可办理入户登记的事实。
李某的户籍证明信,证实了被告人李某的个人情况。
李某执法证件复印件,证实了被告人李某的执法种类为农机监理的事实。
机动车登记表,证实了业务是被告人李某经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0]X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的若干规定,国发[1984]X号文件,证实了车购税应一次缴纳,在未缴纳车购税时不得办理入户的规定。
留农机管发[2000]X号关于聘任李某等为股室队长的通知,证实了2000年7月7日,留坝县农机管理站聘任李某为县农机管理站业务股股长的事实。
陕西省农机安全某理管理总站陕农机部监发[2002]X号文件及附件,证实了陕西省农机安全某理业务的工作程序。
汉中市农机安全某理所文件,汉中市农机监发[2001]X号文件,证实了站长、业务人员的职责分工的事实。
留坝县人民检察院留检渎字[2011]X号《关于要求县国税重新计算车辆购置税的函》。要求计算李某经办的2004年5月1日后登记入户的车辆应纳税情况。
留坝县国税局关于协助计算机动车车购税的复函。证实了其中李某经手办理的2004年5月1日后登记入户的农用车共计336辆,应纳车辆购置税(略).67元的事实。
留坝县交警大队车辆监理所保管的2006年留坝县农机安全某理站移送的机动车档案中(农用运输车低速载货车档案以及三轮汽车档案和混合车型档案),证实了车辆情况及应缴税款情况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某,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中的几个问题通知,陕政发[1984]X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86]X号文件,关于农业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问题的通知(87)公(交管)字X号文件,公安部关于加强农用运输车道路交通管理问题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委托工作的通知,陕政发[1998]X号文件,关于农用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问题的通知,陕西省农机安全某督管理办法,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陕人发[1997]X号文件,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三轮农用车用车管理委托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1998]X号文件,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文件,陕农机发[1999]X号文件,证实了对农业机械安全某理的有关规定及违反规定的处罚。
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文件,陕农机发[2005]X号文件,说明了陕西省2005年农机移交工作的通知。
汉中市农业局,汉农字[2005]X号文件,说明了关于农用运输车及其驾驶员管理业务移交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建议的请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具体审核办理农机号牌、证件工作中,违反《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和工作规定,滥用职权违规为336辆农用车办理了牌照,给国家造成(略).67元车购税流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留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滥用职权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在办理农业机械证照号牌工作中,具体经办人与县农业机械安全某理站、市农机安全某理总站之间的职责管理制度执行不够规范,因此,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辛长彦
审判员白小英
代理审判员王皓明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