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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秦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延津县法院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1年12月15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2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由延津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2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7月27日下午,在延津县X村申某开设的电脑门市部内,被告人秦某因电脑维修问题与申某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被告人秦某将申某耳部打伤。经法医鉴定,申某耳部之伤情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秦某与被害人申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申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4000元,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申某陈述;证人董某、马XX等证言;新延司鉴所(2011)临鉴字第X号鉴定结论;公安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许英杰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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