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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包庇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柘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因涉嫌伪证罪于2012年3月16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证犯罪于2012年3月29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有包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10日晚上9时许,申桥乡X村民祖某泉纠集他人在邵元乡X村红绿灯南侧飞扬网吧门口聚众斗殴,将岗王某X村民左才远砍为轻伤,后祖某泉给被告人王某打电话让其到邵元乡派出所作伪证,称其在发生打架期间一直和王某在郑州工业学校,被告人王某于2011年7月15日到邵元乡派出所作假证,致使祖某泉逃避法律追究达半年之久。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祖某、刘某、刘1XX、张某、方XX等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祖某泉有犯罪行为,故意作假证明包庇其犯罪行为,致使犯罪嫌疑人祖某泉逃避法律追究达半年之久,其行为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包庇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在校学生,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郭连文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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