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二O一O年五月五日对原告李贯超、李永章、王环诉被告许昌市万通运输有限公司、赵玉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0)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遗漏和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民事判决书第一页第二十四行中的“许昌万通运输有限公司”更正为“许昌市万通运输有限公司”,第8页第四行、第六行、第七行中的“李玉章”更正为“李永章”。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郝建锋
人民陪审员:王占国
人民陪审员:方磊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长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