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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某与张XX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解某,男,68岁,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张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解某依据生效的(2004)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3145元,承担诉讼费200元,执行费150元。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4)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某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峰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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