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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与沈XX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宋某,男,1984年5月15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沈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宋某依据生效的(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33000元及利息8861元,承担诉讼费400元,执行费400元。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峰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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