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某,男,1984年5月15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沈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宋某依据生效的(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33000元及利息8861元,承担诉讼费400元,执行费400元。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峰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