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城镇X镇。
委托代理人:翁荣湘,炎陵县#m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城镇X镇。
本院于201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廖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颜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廖某与被告谭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周某某(X年X月X日出生)随被告谭某共同生活,在不影响小孩正常学习的情况下,原告廖某随时都有探视权。小学、初中期间的教育费由被告谭某全部负担,生活费由原告廖某每月支付200元;高中、大学期间的教育费每人负担一半(凭票据),生活费由原告廖某每月支付400元,以上教育费、生活费由原告廖某每半年支付一次,即当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之前。今后小孩的医疗费单次未超过2000元由被告谭某全部负担;超过2000元每人负担一半(凭票据);
三、座落在炎陵县正泰新城FX栋X号的夫妻共同财产归婚生子周某某所有,22周岁之前该房产转卖、抵押需得到原告廖某的同意;
四、各自债务各自偿还,各自债权各自所有;
五、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廖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颜敏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