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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温某与被告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温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桂忠,江西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与被告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案外人陈林生应支付给被告谭某卖山场林木的林木款100000元,并提供其座落在(略)X村大塘边自然村X号的房屋一栋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温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案外人陈林生应支付给被告谭某卖山场林木的林木款1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周学华

代理审判员颜敏

人民陪审员霍保华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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