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桂忠,江西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与被告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案外人陈林生应支付给被告谭某卖山场林木的林木款100000元,并提供其座落在(略)X村大塘边自然村X号的房屋一栋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温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案外人陈林生应支付给被告谭某卖山场林木的林木款1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周学华
代理审判员颜敏
人民陪审员霍保华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