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林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已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林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46元,减半收取3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