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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钟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钟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坚,湖南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艳蕾,湖南武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于2011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钟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学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钟某与被告黄某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1、座落在(略)炎陵中路一品楼E座503的房子一套归原告钟某所有;2、原告钟某自愿返还被告黄某购房款60000元,此款原告在2011年12月30日给付;3、高柜一个,沙发一套,床一张,梳妆台一个,冰箱一台,音箱一组,电高压锅一个,电视机一台,床上用品两套,棉絮两套(盖、垫各一套)归被告黄某所有,但黄某必须在2011年12月30日内搬离原告钟某婚前购买的(略)炎陵中路一品楼E座503房屋;4、结婚时购买的戒指、耳某、项链归原告钟某所有;

三、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被告黄某自愿全部承担;

四、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钟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学华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徐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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