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徐珍珍,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某丙,女。
委托代理人李德召,河南超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某丁,女。
委托代理人李德召,河南超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乙与被上诉人毛某丙、毛某丁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张某乙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某乙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贾建新
审判员黄智勇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魏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