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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乙与被上诉人毛某丙、毛某丁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徐珍珍,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某丙,女。

委托代理人李德召,河南超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某丁,女。

委托代理人李德召,河南超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乙与被上诉人毛某丙、毛某丁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张某乙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某乙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贾建新

审判员黄智勇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魏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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