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所(略)。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所(略)。
本院于201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5日,被告张某请原告马某为其代办养殖业执照等手续,被告共欠原告办理手续的费用及劳务费合计人民币15,000元,被告张某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马某人民币现金壹万伍仟元,此款系代办执照手续费”。原、被告并未约定该款给付时间及利息,现原告已经为被告办理了养殖业执照等手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于2012年7月20日之前清偿原告马某欠款15,000元,逾期不还则从2012年7月2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徐志平
审判员黄立新
人民陪审员李志莉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