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黄某与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王某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某:

你为与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王某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常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将该案交由本院复查。

本院经复查,查明的事实与二审查明事实无出入。

本院认为,你在临武县鑫发龙道矿务工时遭受人身损害后,就有关赔偿事宜委托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进行索赔,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该合同合法有效。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在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作为受托人与赔偿义务人就你的赔偿事宜达成了赔偿协议,你虽未参与调解的过程,但在调解协议达成后,王某将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赔偿款项5000元转交给了你,在接受该笔赔偿款项后,你在王某与赔偿义务人签订的《调解协议》上补签姓名,该行为可以视为你对代理行为的追认,该《调解协议》的内容体现了你的真实意思,直接约束你,故你就其因务工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与赔偿义务方达成的赔偿协议合法有效,你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被确定为10000元。

本案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你的委托后,指派律师王某处理委托事务,王某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将你与赔偿义务方签订的赔偿协议丢失,你因此丧失了向赔偿义务方主张权利的依据,故因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该所应在协议未履行范围内予以赔偿。王某系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其从事代理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由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承担。

你于2006年9月8日向王某预付“法院立案费用律师差旅费”2400元后,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未到相关法院办理立案手续,故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应将预收的法院立案费返还给你。王某收取差旅费后未提供有效凭证,你可不予支付。故你要求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返还法院立案费和差旅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后果并非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所为,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只应承担在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因其过错使你遭受5000元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故你要求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赔偿“伤残赔偿金12000元,医疗补助金12000元,就业补助金12000元,误工费9000元,护理费32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60元,鉴定费40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人民币66610元”的申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原判决应予维持。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