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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与刘某、欧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宜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欧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2011年12月9日申请执行人廖某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刘某、欧某隐匿、转移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某、查封被执行人刘某、欧某18200元的财产或相等值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某昌

审判员兰四兵

审判员王君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春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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