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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雷XX、侯某、朱某与被告廖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雷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郴州市X区。

原告侯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朱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廖X,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郴州市骆仙骆。

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XX、侯某、朱某与被告廖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郴州雷XX、侯某、朱某于2012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雷XX、侯某、朱某自愿申请撤诉,属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XX、侯某、朱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848元减半收取8424元,由原告雷XX、侯某、朱某承担。

审判长曹XX

代理审判员罗X

人民陪审员何XX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林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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