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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前县人民法院

原告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玉祥,台前县X镇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张某某,女,成年……

原告兰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修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董玉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兰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11月13日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兰某倩,1999年生育一子兰某傲。由于我们婚前了解不够,没有婚姻基础,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性格不和经常生气。由于被告性格固执,夫妻之间的矛盾影响了父母,家庭关系紧张。七年前原告曾经侯庙司法所调解,原被告的感情才勉强延续到现在。在最近几年中,因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分居,至少夫妻三年没有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依照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特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原告抚养婚生子和婚生女,被告支付抚养费;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某未提出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兰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于1993年11月13日举行婚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兰某倩,1999年生育一男孩兰某傲。

本院认为,原告兰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结婚多年,并生育了两个子女,应该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在生活中有时因琐事发生争吵,但并未影响到双方的夫妻感情,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加强沟通与交流,互谅互让,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兰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兰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曹修伟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武亚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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