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xx,又名小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西安市X区人,农民。2011年11月1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1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某安市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xx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5日前后,被害人何小x、何勇x在长安区X区内参与赌博活动中,被告人何xx以高利贷形式向何小x借款5万元;何勇x通过金xx担保向何xx以高利贷形式借款2万5千元。何xx多次向何小x、何勇x催要未果。3月25日,何xx与郭xx、芦xx、朱xx、金xx(均已判刑)在王莽街X街道寻找二名被害人,当日下午14时至16时,在韦二村找到二名被害人并将其带到韦曲街办“华清休闲会所”X房间拘禁,何xx、朱xx对二被害人进行殴打逼债。当日17时许,又共同将二名被害人转至绿园宾馆X房间继续拘禁。此时李x(已判刑)亦参与作案。3月26日14时许,何xx等六人又将二被害人转至韦曲街X村文体活动中心X房间。3月27日14时许,何xx等人再次将被害人何勇x转至杜曲街X村,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后,留由李x对其看管;何xx又伙同郭xx、芦xx、朱xx、金xx驾车将何小x拉到韦兆街道欲向何小x家属索要何小x借款时,金xx、芦xx、朱xx被守候民警抓获;何xx、郭xx驾车将何小x带离现场,行至引镇街道时,将何小x放下车后逃窜。2011年11月10日,被告人何xx在西安市X区看守所探视同案人犯时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xx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xx在赌场发放高利贷后在非法收债中,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xx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何xx在犯罪中具有殴打被害人行为,应从重处罚;其在开庭审理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某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某条、第某、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日起至二O一二年十一月九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某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黄一
审判员孟选民
代理审判员郝海荣
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婉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