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
委托代理人李亮,江苏熊运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唐德乾,徐州市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睢宁办事处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贾某因欠款纠纷一案,不服睢宁县人民法院(2010)睢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贾某于领取本调解书的当日支付给被上诉人张某某人民币2700元。
二、被上诉人张某某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上诉人张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贾某负担。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某华
审判员孙尚武
审判员孙庆
二0一0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