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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与被告宋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沅江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沅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被告宋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丁某承担。

审判员瞿静

二0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李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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