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汉族,(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户籍住所(略),现在湖南省茶陵监狱服刑。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湖南兰天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某,男,(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株洲宏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原告湖南兰天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天公司)与原审被告赵某某、株洲宏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2月11日作出(2006)株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赵某某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交本院复查,本院于2009年3月11日作出(2009)株中法民二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7日在湖南省茶陵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某某及兰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宏图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2005年6月1日被告宏图公司向原告借款70万元;2005年8月31日被告赵某某向原告借款30万元;2005年9月13日赵某某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款共计150万元,用于购买湖南金某股份有限公司土地。2006年5月24日,宏图公司向原告承诺:共欠原告借款150万元,于2006年5月26日前偿还20万元,余款130万元于2006年6月30日前全部归还,如果未按期归还,支付30%的违约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赵某某于2006年6月20日向原告承诺:以宏图公司名义向原告借款70万元实属本人个人借款,由本人负责偿还,宏图公司对借款15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宏图公司系赵某某个人所有。宏图公司并在该承诺书上加盖了财务专用章。2006年5月28日,宏图公司偿还兰天公司欠款20万元,尚欠兰天公司借款13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
原审判决认为,本案系自然人与企业之间借款纠纷。根据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借款事实属实,在借款合同中没有支付违约金某约定。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与企业之间借贷,利息不能超过法律规定,但给对方造成损失应赔偿。现原告方只提供了利息损失的证据,可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赵某某作为本案的借款人,在本案中应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宏图公司在2005年6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70万元,但赵某某于2006年6月20日承诺声明,该笔借款也属其本人所借,赵某某是宏图公司的实际所有人,宏图公司在150万元借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赵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湖南兰天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130万元;二、由被告赵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兰天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x.55元(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算至2006年12月10日止);三、由被告株洲宏图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湖南兰天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财产保全费9520元,其他诉讼费用3690元,共计x元,由赵某某、宏图公司共同负担(该款项已由兰天公司预交,在执行时由两被告一并支付)。
赵某某申请再审的理由:兰天公司伪造再审申请人承诺书,致使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偿还兰天公司130万元及利息15万元的责任,这种判决应当依法撤销;兰天公司为这场官司曾行贿x元给承办此案的法官。申请再审人认为这起案件是在一种不正当交易的情况下人为制造出来的假案,请求查明事实真相,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1、撤销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株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2、判决驳回兰天公司对赵某某的诉讼请求;3、判决兰天公司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经本院再审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宏图公司向兰天公司借款70万元,赵某某向兰天公司两次借款80万元,2006年5月28日宏图公司偿还兰天公司20万元的事实清楚。
2006年5月24日承诺书内容:本公司于2005年6月1日借兰天公司柒拾万元,2005年8月31日借叁拾万元,2005年9月13日借伍拾万元,共计借款壹佰伍拾万元。因本公司问题归还日期出现拖延,特作如下承诺:1、2006年5月26日前归还贰拾万元。2、余款壹佰叁拾万元在2006年6月30日前全部归还。3、如未按期归还,本公司愿意按未还款额的30%向兰天公司支付违约金。且按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利率支付利息。4、本公司愿意将公司财务印鉴封存。5、本公司愿意将公司资产作为抵押。承诺人:宏图公司(盖行政公章),负责人赵某某签名。
2006年6月20日承诺书内容:株洲市兰天实业公司:我于2005年8月31日、9月13日向你公司借款80万元,以株洲宏图贸易公司名义借款70万元。2006年5月24日我以本人及株洲宏图公司名义向你司承诺按期还款,但未履约。今再次承诺:1、株洲宏图公司实际系本人所有,向你司的借款150万元全部用于购买金某麻园仓库(附购买协议),该借款由本人负责偿还,宏图公司负连带责任。2、全部借款2006年7月底前还清。承诺人:赵某某签名(盖章),(盖宏图公司财务专用章)。
兰天公司于2006年8月17日向本院起诉后,送给赵某某的起诉书等文书由赵某某儿子赵某签收,2006年12月11日开庭赵某某缺席,开庭传票及判决书均系公告送达。本案审理结束后,赵某某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合同诈骗罪于2007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并于2008年7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现在湖南省茶陵监狱服刑。赵某某被关押后以“兰天公司伪造承诺书”为由提出申请再审。上述2006年6月20日承诺书经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1月29日文件检验鉴定,结论为:检材中署名“赵某某”的签名字迹不是赵某某所写。赵某某据此提出该承诺书系兰天公司伪造。
本院认为,本案系自然人与企业之间借款纠纷。双方当事人对借款150万元的事实没有异议。在借款合同中没有支付违约金某约定,可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但原审判决计算利息数额错误,应予纠正。由于2006年6月20日赵某某的承诺书是伪造的,对于宏图公司向兰天公司借款70万元就不应由赵某某承担偿还责任。原审判决由赵某某向兰天公司清偿借款本金130万元不当,判决由赵某某向兰天公司支付利息也应相应减少。根据宏图公司2006年5月24日承诺书的内容,宏图公司应对赵某某向兰天公司借款8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二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本院(2006)株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原告湖南兰天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本院(2006)株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三、由赵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兰天公司清偿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x.55元(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算至2006年12月10日止),由宏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由宏图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兰天公司清偿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x.47元(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算至2006年12月10日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财产保全费9520元,其他诉讼费用3690元,共计x元,由赵某某、宏图公司共同负担(该款项已由兰天公司预交,在执行时由两被告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继祥
审判员肖某
审判员敖云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马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