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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与王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杜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王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娘家住陕西省武功县X镇。

委托代理人王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武功县X镇。系被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张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武功县X镇。系被告之母。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杜某向本院提出起诉,要求与被告王X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经审理查明,原告杜某与被告王X于2006年相识,2007年5月9日在杨陵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3月10日被告婚生一女杜某,现由原告及其父母照管。被告从2011年3月离家外出,双方分居至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杜某与被告王X离婚。

二、婚生女杜某随原告杜某红生活,由其抚养,被告王X不承担孩子抚养费。被告探视孩子时,原告应提供便利。

三、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开饭店所借外债,由原告杜某负责偿还,双方无财产及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国萍

二O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袁康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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