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
负责人:朱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乙。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朱某丙。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田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朱某丁。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
申请再审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以下简称沛县保险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某某、朱某丙、田某某、王某某、朱某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沛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1日作出(2010)沛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6月21日,沛县保险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沛县保险公司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沛县保险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郑友启
审判员闫建民
审判员李某武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神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