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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某某、朱某丙、田某某、王某某、朱某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

负责人:朱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乙。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朱某丙。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田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朱某丁。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

申请再审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以下简称沛县保险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某某、朱某丙、田某某、王某某、朱某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沛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1日作出(2010)沛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6月21日,沛县保险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沛县保险公司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沛县保险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郑友启

审判员闫建民

审判员李某武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神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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