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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某与郭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沅江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沅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被告郭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沅江市X乡。

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成某与被告郭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罗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3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要求离婚。被告郭X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某下协议:

一、原告成某提出离婚,被告郭X表示同意;

二、原、被告双方无婚前财产,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但原、被告双方个人所经手的债务归个人负责偿还;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罗X

二O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丁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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