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沅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冯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务农,住(略)。
被告罗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务农,住(略)。
本院于2012年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某与被告罗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罗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9年1月1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罗XX。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均在外地务工,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要求离婚。被告罗XX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冯某提出离婚,被告罗XX表示同意;
二、婚生女孩罗XX由原告冯某抚养至独立生活,被告罗XX不承担任何抚养费用;
三、原、被告双方无婚前财产,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但原、被告双方个人所经手的债务归个人负责偿还;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冯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罗XX
二O一二年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