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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云溪支公司与张某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云溪支公司。

负责人李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云溪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云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没有出具任何书面意见同意被上诉人向法院起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保险合同已约定了仲裁条款,对被上诉人的起诉,原审法院不应受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被上诉人张某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为:2010年12月8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的书函中已明确注明同意张某在云溪法院起诉,上诉人的书面意见是对保险合同中仲裁管辖条款的修改。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建新

审判员王婷

审判员刘洪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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