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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强迫交易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苍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苍山县X乡X村。因本案于2010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徐某与王某、刘某(均已判刑)结伙在本市松江区X镇X路淮阴市场内,采取语言威胁等手段向被害人袁某、周某、李某等人强行推销蒜苔。

2010年7月30日,公安机关在本市宝山区X路网吧内将被告人徐某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王某、刘某某供述,被害人袁某、周某、钱某、李某、周某、李某、李某、焦某、王某、刘某某陈述,证人范某、丁某、游某某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结伙以威胁手段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30日起至2011年4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燕

书记员陆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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