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男,48岁。
申请人李某某要求宣告李某山死亡一案,申请人李某某持被申请宣告死亡人李某山住所地村委会关于李某山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及证人陈××、倪××的证言,于2009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某某称,申请人之弟李某山于2002年6月外出打工,至今未归。特申请宣告李某山死亡。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宣告死亡人李某山,男,41岁。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宣告死亡人李某山系兄弟关系。李某山于2002年6月外出打工未归,经申请人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3月17日在本院公告栏及《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某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李某山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死亡人李某山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李某山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宣告李某山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某山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朱再云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