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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XX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汉中XX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XX,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杨XX,男。

本院于2012年1月31日受理汉中XX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汉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于2012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在一月内履行债务,而后在双方朋友的劝解、协商下,双方达成“由杨XX支付给汉中XX医药有限公司6万元,剩余款项不再追究的和解协议”,现汉中XX医药公司收到了购药款6万元,主动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1)汉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给付内容,准予申请人汉中XX医药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成岗

审判员:罗炅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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