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志丹县X村X村X村。
被告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志丹县X村X村X村。
本院于2011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诉被告姚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9日,曹振林驾驶自购的两轮摩托车,由志丹县X村驶往志丹县X村时,与被告姚某驾驶的甘x号轿车会车时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郭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原告郭某先后在志丹县人民医院、延安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32天,发生医疗费x.46元,原告的伤经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为Ⅸ(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需x元,发生鉴定费1300元,残疾赔偿金x元,以上共计x.46元。
庭审中,被告姚某愿意赔偿原告郭某各项损失x元,已给付x元,下欠x元。原告亦同意被告的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郭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共发生各项费用共计x.46元,由被告姚某赔偿原告郭某x元,已给付x元,下欠x元,于2011年11月30日前给付7500元,于2012年1月31日前给付x元,于2012年3月31日前给付x元,由原告郭某自负x.46元。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交纳4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某林
代理审判员李娜
人民陪审员刘元虎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刘睿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