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邓某甲诉被告邓某乙、邓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邓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邓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何昌亮,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某甲诉被告邓某乙、邓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中元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曹文斌、人民陪审判员谢某桂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甲、被告邓某乙、邓某丙及其代理人何昌亮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某甲诉称,2011年5月,被告父子因搞工程欠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6万元,承诺在2012年12月底前一定还清,否则将用位于某阳县X区X排二单元X号房作价人民币20万元抵扣20万元的欠款,其余欠款由其父亲自愿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保证用桂阳县X路管理站拨付给被告的浩塘乡X村的工程款还清。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并未能如期还清借款,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66万元。

被告邓某乙辩称,本被告向原告借款是事实,但诉状中所说的66万元是这样构成的:其中40万元是本被告从原告手中借的现金,不过这40万元是原告作为和本被告一起投资的钱,同时本被告向原告承诺另付给原告20万元作为40万元投资的利润回报,另外6万元是本被告向原告借来用于某纳税款的。在借款期间,本人先后四次向原告还款,截至今日,本被告已偿还了原告39万元的借款,现只欠原告借款27万元。

被告邓某丙辩称,被告邓某乙借款一事与本被告无关,本被告只是在还款承诺书上签了字,但是不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邓某乙自愿偿还原告邓某甲借款27.6万元,被告邓某丙自愿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中被告邓某乙自愿于2012年5月31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邓某甲6万元,余下的21.6万元于2012年12月31日之前还清);

二、原告邓某甲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三、其它双方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诉讼保全费3820元,合计9020元,被告邓某乙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廖中元

审判员曹文斌

人民陪审员谢某桂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文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