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XX,男。
被执行人刘XX,男。
被执行人刘XX,女,。
本院2011年8月10日受理杨XX依据(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刘XX、刘XX合伙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88793.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刘XX、刘XX夫妇于2009年元月离婚,后刘XX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刘XX于2011年2月外出务工,家中无任何房产。于2011年9月2日公告向二被告人送达了限期履行通知书,鉴于某述执行不能的情况,申请执行人杨XX书面表示,同意终结(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待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杨XX随时可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文彬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李琳
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奕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