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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前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明锐,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明锐,被告赵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1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1月17日举行婚礼,由于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常因家庭琐事生气争吵,被告甚至限制我人身自由,每次回娘家都要受到被告莫名其妙的辱骂,打的遍体磷伤。原告于2009年8月21日回娘家居住至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返还个人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赵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2007年认识,彼此相互了解,也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并不向原告所说的限制她人身自由,进行殴打、辱骂,原告起诉离婚原因是受她家人的教唆,故被告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要求原告返还婚前彩礼,并依法分割共同债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与2009年1月13日办理登记手续,同月17日举行婚礼。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09年8月21日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返还婚前个人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庭审中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被告当庭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

原告个人财产有:电脑一台、电暖器一台、电磁炉一台、不锈钢单层锅一个、暖壶一把、手提箱一个、衣服、被子、被单、四件套、书籍均无具体价格,被告同意返还。被告父亲住院及办理丧事共欠债务9000元,被告共有姐弟三人。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故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婚前个人财产:电脑一台、电暖器一台、电磁炉一台、不锈钢单层锅一个、暖壶一把、手提箱一个、衣服、被子、被单、四件套、书籍均归原告个人所有,故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主张返还婚前彩礼9800元,因原、被告已结婚近一年的时间,且被告赵某某未向法庭提供出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故对被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要求,本院依法不予采纳。被告主张的因其父亲住院治疗与办理丧事所应承担的3000元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且原告认可,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二、被告赵某某给付原告的彩礼钱,原告依法不予返还。

三、原告王某某的婚前财产:电脑一台、电暖器一台、电磁炉一台、不锈钢单层锅一个、暖壶一把、手提箱一个、衣服、被子、被单、四件套及原告的一些书籍均由被告还给原告。

四、原、被告共同债务3000元由被告赵某某承担,原告王某某给付被告赵某某夫妻共同债务款1500元。

五、第三四项的履行内容,原、被告双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西敏

审判员李加国

审判员盛兆英

二○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李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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