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某。
委托代理人郑友亮,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某某。
上诉人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09)贾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曾某某与被上诉人邢某某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曾某某于2010年6月26日前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邢某某货款x元。上诉人曾某某给付上述全部货款后,本案诉争了结。
二、如上诉人曾某某不按上述期限付清上述款项,被上诉人邢某某有权按照一审判决内容申请执行。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为90元,由被上诉人邢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为90元,由上诉人曾某某负担。
四、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杜演文
代理审判员张雷
代理审判员石镜霞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