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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与被告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女,汉族,农民,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胡XX,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刘X与被告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并于2010年4月20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征、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运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6年10月6日,被告借原告丈夫王振华现金x元,并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息,后经原告丈夫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归还,2008年8月29日原告丈夫因病去世,原告催要被告还款被告拒不归还,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x元及利息x;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借王振华x元在书面上属实,借条也属实,但被告当时在驻马店市工贸公司工作,当时借钱为公司出差,口头承诺借一还十,其实借了3000元,借条写的是x元。借条上未写明利息,对原告主张的x元利息不应支持,被告也应不承担该部分请求的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1996年10月6日,被告借原告丈夫王振华现金x元,被告给王振华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现金王振华叁万元整”。2008年,王振华找被告胡XX催要时,胡XX又在该借条上签字。2008年8月29日王振华因病去世,原告向被告追要借款无果而成讼。

另查明,原告刘X与王振华系夫妻关系。王振华与刘X共有八个子女,分别为:王春环、王春芳、王秋芳、王惠敏、王志敏、王书敏、王婷、王金山。王振华的子女王春环、王春芳、王秋芳、王惠敏、王志敏、王书敏、王婷、王金山向本院出具书面声明,对本案债权自愿放弃继承,由王振华的妻子刘X追索。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有关证据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被告胡XX借王振华款x元有被告出具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王振华与被告胡XX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为有效法律关系,应予保护。被告辩称实际借款数额为3000元,未提供出充分有力的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王振华因病去世后,原告刘X作为王振华的第一顺序合法继承人,在其它第一顺序合法继承人放弃该遗产继承时,依法有权请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未提供出借款明确约定支付利息的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借款利息x元的请求,因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胡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x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0元,原告负担200元,被告负担7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虎

审判员姚洁

审判员刘莉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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