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牛某诉滑县人民政府及韩某甲等五人土地行政登记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牛某,女,62岁。

委托代理人徐素萍,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滑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董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滑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刘咏冰,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韩某甲,男,61岁。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韩某乙,男,57岁。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韩某丙,男,54岁。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韩某丙,男,50岁。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韩某丁,女,60岁。

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方英文,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牛某因其诉滑县人民政府及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丙、韩某丁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8)滑行重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素萍,被上诉人滑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刘咏冰,被上诉人韩某丙及被上诉人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丙、韩某丁的委托代理人方英文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政府于1998年1月4日为韩某然颁发了滑集建(1998)字第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牛某认为滑县人民政府为韩某然颁发该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证。

一审查明:牛某与韩某然(已故)系同村街坊,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丙均系韩某然之子,韩某丁系韩某然之女。韩某然于1998年1月4日领取了滑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滑集建(1998)字第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03年,韩某然去世。韩某然宅院现有北屋一座。屋后4.25米有榆树一颗,屋后5米有一较大土坑,土坑内有树木多棵,其中距房屋9米、11.15米处亦各有榆树一棵。前述树木及土坑均属滑集建(1998)字第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载土地范围。坑北有一条东西向的道路,道路北为牛某宅院。牛某认为该房屋后面的土地应归其使用,且前述的三棵榆树是她栽种的,因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滑集建(1998)字第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一审认为:根据原《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滑县人民政府依法具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安立行终字第X号行政裁定确认牛某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牛某请求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理由是认为滑县人民政府将其享有土地使用权的部分土地登记在韩某然名下,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但是,该案中,一方面,牛某的宅院与证载土地之间有东西道路,界线清楚。牛某的宅基地边界有其建的院墙及大门为界线,韩某然老宅基尚未建围墙,牛某认为滑县人民政府为韩某然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无事实依据;另一方面,牛某认为韩某然房屋后面的土地应归其使用,且争议的三棵榆树是其栽种的,但不能提供任何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让其使用该争议地及其栽种争议的三棵树的证据与依据,不能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对牛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牛某提出,滑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第三人在案件重审过程中提交了《土地登记册》,以证明滑县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效。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豫高法[2005]X号《关于某政审判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三)-30-(8)条的规定:“对于某被告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法定期限向法院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据依据致使行政行为被判决撤销、第三人利益受到损害的,如果第三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行为是有效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牛某的该主张依法不应支持。另外,上述意见第(三)-30-(2)条亦规定:“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形式上的利害关系,但经实体审查后发现被诉行政行为实际并未侵害原告所主张的合法权益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即属此种情形。综上所述,牛某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其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充分支持其主张,对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但是,一方面,第三人在原审开庭前未提交《土地登记册》,另一方面,由于某土地登记册在内容填写及审批、颁证程序方面很不完整,不能证明颁证行为的合法性,对于某三人的相关主张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行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