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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拖拉机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异议人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国资大厦。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被执行人郑州拖拉机厂。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本院在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拖拉机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2日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称,“代管”的3600万元土地及安置补偿款不属于某州拖拉机厂的自有资金,也不属于某州拖拉机厂对异议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没有相关直接证据证明郑州拖拉机厂对异议人不享有到期债权事实,应当由异议人上交郑州市财政。要求本院作出(2011)郑铁中执字第X号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停止执行。

本院查明,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的3600万元,有:郑州拖拉机厂关于某定帐号的函、银行出具的帐户明细对帐单、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证明,该3600万元属于某州拖拉机厂的财产。

本院认为,异议人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代管”的3600万元土地及安置补偿款不属于某州拖拉机厂的自有资金及享有的到期债权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杨跃纲

审判员孟献忠

审判员南家磊

二0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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