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本院于2011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学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尚欠原告江某29000元,该笔欠款被告陈某自愿分四次偿还:即在2012年1月15日前偿还5000元,2012年6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2012年12月31日前偿还5000元,余款9000元在2013年6月30日前还清;
二、倘若被告陈某在2012年1月15日逾期未支付原告江某5000元,原告江某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全部欠款29000元;
三、本案受理费5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0元,被告陈某自愿全部负担,并在2012年1月15日偿还原告5000元时一并给付原告江某。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学华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