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X区XX路XX号。
被执行人曾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X区XX路XX号。
申请人何XX与被执行人曾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3月24日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共同将被执行人曾X所有的车牌号为湘XX本田雅阁轿车作价10万元抵偿给申请人何XX。现申请人何XX要求到相关部门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曾X所有的车牌号为湘XX本田雅阁轿车过户至申请人何XX的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松
审判员袁晖
审判员周新华
二0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秦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