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X公某,住所地XX市X区零XX路XX副食批发城X栋负X层XX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唐XX,该公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区X区XX路XX。
申请执行人XX公某与被执行人黄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黄XX向原告XX公某购买酒总货款14000元,原告在被告处消费、收取现金共计5100元,以上相抵,被告应付给原告货款8900元;二、酒店进场用酒60件,总计货款2000元,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即由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00元;以上两项总计9900元,被告黄XX在2010年10月3日以前一次性向原告XX公某支付清楚;三、双方持有对方的收条、供某、酒店餐费签单已全部结算清楚,以上述协议为准。本院于2010年11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XX已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松
审判员谢新春
审判员周恩祖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罗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