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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周XX与被执行人蒋X、唐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周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区人,务农,住XX市X村X组。

被执行人蒋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区X区XX镇X村XX号。

被执行人唐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区X区XX镇X组。

申请执行人周XX与被执行人蒋X、唐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限被告蒋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周XX经济损失11921.85元;二、限被告唐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周XX经济损失12521.85元。本院于2010年11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蒋X、唐XX已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松

审判员周恩祖

审判员周新华

二0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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