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区人,务农,住XX市X村X组。
被执行人蒋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区X区XX镇X村XX号。
被执行人唐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区X区XX镇X组。
申请执行人周XX与被执行人蒋X、唐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限被告蒋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周XX经济损失11921.85元;二、限被告唐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周XX经济损失12521.85元。本院于2010年11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蒋X、唐XX已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松
审判员周恩祖
审判员周新华
二0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张峰